發改委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來源:發改委;數字水泥網 發布日期:2022-02-24

摘要: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通知,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加強煤炭市場價格調控監管,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促進煤、電上下遊協同發展,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通知,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

《通知》指出,煤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産品,今後一段時期,我國能源消費仍需立足以煤為主的基本國情。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既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也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在堅持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基礎上,提出煤炭價格合理區間,健全調控機制、強化區間調控,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促進煤、電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有效傳導。

《通知》明确了三項重點政策措施:一是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從多年市場運行情況看,近期階段秦皇島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長期交易價格每噸570~770元(含稅)較為合理,上下遊能夠實現較好協同發展。綜合考慮合理流通費用、生産成本等因素,相應明确了煤炭重點調出地區(晉陝蒙三省區)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綜合采取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

二是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引導煤、電價格主要通過中長期交易形成,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内運行時,燃煤發電企業可在現行機制下通過市場化方式充分傳導燃料成本變化,鼓勵在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設置上網電價與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挂鈎的條款,有效實現煤、電價格傳導。

三是健全煤炭價格調控機制。首先,提升供需調節能力。保障煤炭産能合理充裕,完善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進一步增強政府可調度儲煤能力,完善儲備調節機制。其次,強化市場預期管理。健全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制度,規範煤炭價格指數編制發布行為。煤炭價格超出合理區間時,充分運用《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回歸。第三,加強市場監管。嚴禁對合理區間内運行的煤、電價格進行不當幹預,加強煤、電中長期合同履約監管,強化期現貨市場聯動監管和反壟斷監管,及時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是實現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強化市場價格調控的重要機制創新,有利于穩定市場預期,遏制投機資本惡意炒作,防止煤炭價格大起大落;有利于理順煤、電價格關系,促進上下遊行業協調高質量發展;有利于發揮煤炭作為基礎能源的兜底保障作用,更好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有利于穩定下遊企業用能成本,保持經濟平穩運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

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2〕303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根據《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煤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初級産品,電力供應和安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要立足以煤為主的基本國情,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綜合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引導煤炭(動力煤,下同)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推動煤、電上下遊協調高質量發展。

  二、引導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

  煤炭價格由市場形成。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綜合采取供需銜接、儲備吞吐、進出口調節、運輸協調等措施,促進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當煤炭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将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等規定,按程序及時啟動價格幹預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當煤炭價格出現過度下跌時,綜合采取适當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合理回升。

  從多年市場運行情況看,近期階段秦皇島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長期交易價格每噸570~770元(含稅)較為合理(晉陝蒙相應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見附件),煤炭生産、流通、消費能夠保持基本平穩,煤、電上下遊産業能夠實現較好協同發展。适時對合理區間進行評估完善。

  三、完善煤、電價格傳導機制

  引導煤、電價格主要通過中長期交易形成。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在合理區間内運行時,燃煤發電企業可在現行機制下通過市場化方式充分傳導燃料成本變化,鼓勵在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設置上網電價與煤炭中長期交易價格挂鈎的條款,有效實現煤、電價格傳導。

  四、健全煤炭價格調控機制

  (一)提升煤炭市場供需調節能力。進一步完善煤炭産供儲銷體系,保障煤炭産能合理充裕,完善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進一步增強政府可調度儲煤能力,完善儲備調節機制,适時收儲投放,促進煤炭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增強鐵路煤炭集疏運配套能力。建立健全煤炭需求側響應機制,必要時合理調節煤炭消費。

  (二)強化煤炭市場預期管理。健全煤炭生産流通成本調查制度和市場價格監測制度,為開展煤炭價格調控、評估完善煤炭價格合理區間提供支撐。及時發布煤炭市場和價格信息,強化煤炭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和合規性審查。煤炭價格超出合理區間時,充分運用《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導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

  (三)加強煤、電市場監管。嚴禁對合理區間内的煤、電價格進行不當行政幹預,嚴禁違規對高耗能企業給予電價優惠。健全行業信用體系,強化煤、電中長期合同履約監管。密切關注投機資本動向,加強期現貨市場聯動監管,堅決遏制資本過度投機和惡意炒作。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密切關注煤、電市場競争狀态,強化反壟斷監管;及時查處市場主體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擡價格、價格串通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煤炭價格幹預措施實施後,嚴肅查處不執行價格幹預措施的違法行為,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執行。進口煤炭價格不适用本通知規定。 

  附件:重點地區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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